行政規則
一、
為加強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以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同時抵繳其他稅費之聯繫作業,特訂定本要點。二、
辦理同時抵繳之稅費,應以該抵繳土地或房屋應納未納之地價稅、房屋稅、工程受益費、罰鍰及抵繳土地因移轉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為限。至與抵繳土地或房屋無關之其他應納未納稅費,仍應依法辦理催繳。三、
各地區國稅局(以下簡稱國稅局)於受理申請抵繳案件後,應將抵繳土地、房屋之相關資料,函請該管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於文到之日起七日內,預計抵繳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並查明應納未納之地價稅、房屋稅、工程受益費及罰鍰函復國稅局,並副知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四、
經國稅局核准抵繳之土地,納稅人應會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填具土地現值申報書,並檢附有關文件,共同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五、
稅捐處受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後,應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及左列規定辦理:(一)
核准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土地,未同時抵繳其他稅費者,依規定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查註稅費繳納情形,連同欠稅費繳款書送達納稅人或其代理人。(二)
核准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土地,同時抵繳其他稅費者,應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註明「本件應納稅費經○○國稅局○○年○○月○○日○○字第○○號函核准以土地同時抵繳」字樣,逐級陳核後,將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第二聯(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聯)函送國稅局並副知納稅人,彙轉國產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第一聯(通知及收據聯)與繳款書第三聯(報核聯)及欠稅費繳款書,仍由稅捐處留存續辦。六、
國稅局於接獲國產局辦妥移轉登記之通知函後,應將該函影本連同同時抵繳其他稅費之「抵繳稅款轉帳通知書」函知稅捐處。七、
辦妥國有財產登記之土地或房屋,在管理期間之收益及變賣或放領之價款,國產局依規定交付國稅局,由國稅局將應同時抵繳之各項稅費款逕行撥付各該稅捐處解繳公庫。八、
國稅局對於未能辦妥抵繳或經納稅人申請撤回抵繳之案件,應函知稅捐處追繳其應納未納之稅費。九、
經核准抵繳之房屋不足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及其罰鍰時,國稅局應函由稅捐處查明該房屋所欠稅費,依相關法令規定催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