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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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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名稱: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
內容: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台財稅字第09804508230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255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規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

一、

因應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協助繳納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事業及個人,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

適用範圍

(一)

九十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含九十六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及九十八年度暫繳申報案件。

(二)

九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三)

繳納期限在本作業原則發布日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補徵案件。

三、

適用對象

(一)

營利事業於九十七年九月至十二月或九十八年一月至四月之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

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

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5.

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二個月。

四、

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

申請延期繳納之納稅義務人應自本作業原則發布日起,於規定納稅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所在地之所屬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二)

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延期繳納期間之末日不得逾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瀏覽人次:51 人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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