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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名稱: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台財稅字第11204674210號公告)
內容: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674210號公告
主旨:公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第5條之1第1項及第1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97,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全年145,500元。
二、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31,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62,000元。
三、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18,000元為限。
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18,000元。
五、113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9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90,000元至1,330,000元者,課徵29,500元,加超過59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330,000元至2,660,000元者,課徵118,300元,加超過1,33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660,000元至4,980,000元者,課徵384,300元,加超過2,66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980,000元者,課徵1,080,300元,加超過4,980,000元部分之40%。
六、113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13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13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瀏覽人次:85 人 更新日期:1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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