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000625110號令修正,自110年9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100611820號令修正,自111年7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200696380號令修正,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一、
為提供單一窗口受理及回復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之便民服務,並統一稽徵機關辦理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定稽徵機關,包含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與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及所屬分局(處)。
本要點所定金融遺產資料,其種類及受理查詢機構如下:
1.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所屬會員機構。
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會員機構。
3.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會員機構。
10.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會員機構。
(一)
被繼承人: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
申請人資格: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1.
線上申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或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以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申請。
甲、國民身分證正本。
乙、無國民身分證者:
(甲)護照正本,得併同檢附華僑身分證明、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
(乙)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甲、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申請人無國民身分證者,為護照正本,得併同檢附華僑身分證明、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如提示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切結與正本相符,由稽徵機關留存備查。
乙、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申請人之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
丙、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人於中華民國境外委託他人申請者,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2.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如為影本,應提示正本,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倘申請時已洽戶政機關辦竣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者,得免檢附;如為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
(1)
申請人為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者,檢附國民身分證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如非屬上開情形之繼承人,檢附申請人簽章之繼承系統表。
(2)
遺囑執行人:遺囑正本及影本,並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
(3)
遺產管理人: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並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
4.
前二目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於線上申請時應併同上傳,或於線上申請翌日起三日內,以掛號寄送或遞送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未於期限內檢附,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1)
全功能櫃檯服務人員於「受理查詢金融遺產申請建檔」程式輸入申請人及被繼承人或代理人基本資料、送達地址及聯絡電話等資料。
(1)
詳閱個人資料使用書面同意書,同意個人資料之使用。
(2)
同意由國稅稽徵機關統一回復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並將查得金融遺產資料匯入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4.
於「受理查詢金融遺產申請建檔」程式執行確認。
(1)
核對有無漏未確認案件:
全功能櫃檯人員於每日受理時間結束後,應執行「申請查詢金融遺產案件統計及轉檔」,列印未確認清冊,如有未確認案件,應於「受理查詢金融遺產申請建檔」程式執行確認。
(2)
核對統計表與申請書件數相符:
執行「申請查詢金融遺產案件統計及轉檔」,列印統計表,核對統計表之件數與申請書件數是否相符。件數不符原因,如為誤取消申請者,應依前點第二款第一目之1及第二目規定,於「受理查詢金融遺產申請建檔」程式補登錄及執行確認;如為撤銷申請者,應取消申請。
(1)
檢核前目申請案件之申請書與所附證明文件內容是否相符。
(2)
如有不符者,應於「受理查詢金融遺產申請建檔」程式取消申請,重新按正確資料依前點第二款第一目之1及第二目規定,於「受理查詢金融遺產申請建檔」程式重新登錄及執行確認,並將所更正之內容通知申請人。
(二)
前款第一目之2所定統計表應併同申請書及證明文件陳核至課(股)長,按日裝冊保管備查,並保存三年。
七、
稽徵機關辦理通報申請資料及受理查詢機構回復金融遺產資料作業:
1.
稽徵機關受理查詢之申請書,於每週三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資中心)彙整全國申請書資料檔,加密儲存後,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之「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提供各受理查詢機構下載。但與財資中心有電子專線之受理查詢機構,其申請書資料檔由財資中心採電子專線傳輸。
2.
受理查詢機構應於上述財資中心將申請書資料檔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或採電子專線傳輸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傳輸回復查詢結果資料檔。受理查詢機構於該期限內可重複傳輸查詢結果資料檔,每次上傳均覆蓋前次上傳檔案;受理查詢機構於該期限後發現傳輸資料有誤,應逕行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並副知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稽徵機關。
3.
財資中心於上傳截止日之次一工作日將受理查詢機構查復之查詢結果資料檔轉入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稽徵機關資料庫。國稅稽徵機關自財資中心完成轉檔後二個工作日起可列印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二)
國稅稽徵機關應輪值輔導各受理查詢機構辦理資料下載及傳輸事宜,輪值順序如下:
每半年輪值一次,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之順序輪值辦理。
八、
依本作業要點查得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將依申請人或代理人勾選之方式,由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稽徵機關以掛號方式郵寄回復,或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後三十日起九十日內,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下載,或自申請後三十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九個月內,透過「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下載。
九、
申請人查詢被繼承人之金融遺產資料,係供申報遺產稅參考,被繼承人如遺有其他財產,仍應依法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法令規定處罰。
十、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經其確認國稅稽徵機關提供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者,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