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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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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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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因震災毀損房屋迄未重建者,其基地九十一年地價稅仍准予全年免徵。
法律依據: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091.11.29台財稅字第0910069635號
摘要:
因震災毀損房屋迄未重建者,其基地九十一年地價稅仍准予全年免徵。
說明:
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震災毀損經政府認定 者,於震災發生時起至重建開始止,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地價稅之免徵期間最長 三年。」上述免徵期間最長三年之規定,起訖期間為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震災發生 時起,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止,因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仍屬免 稅期間,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適用前揭規定免稅之土地,當(九十一)年地價稅 仍准予全年免徵,並自九十二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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