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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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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原公營事業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前移轉民營者,其繼續留用人員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八條規定領取之義務役年資結算金,准予比照適用本部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台財稅第八八一九二○五○六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法律依據:
1.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公布前之所得稅法第四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091.06.17台財稅字第0910453306號
摘要:
原公營事業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前移轉民營者,其繼續留用人員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八條規定領取之義務役年資結算金,准予比照適用本部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台財稅第八八一九二○五○六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說明:
原公營事業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前移轉民營者,其繼續留用人員依「公營事業 移轉民營條例」第八條規定領取之義務役年資結算金,准予比照適用本部八十八年六 月十七日台財稅第八八一九二○五○六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6 人 更新日期:1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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