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內地稅新頒函釋-明定公司因併購申請適用記存土地增值稅及免徵契稅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
1. 企業併購法第四十九條
關係法令:
1. 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日期文號:
財政部091.06.06台財稅字第0910453612號
摘要:
明定公司因併購申請適用記存土地增值稅及免徵契稅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說明:
明定公司因併購申請適用記存土地增值稅及免徵契稅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

公司因併購(合併、收購及分割)申請適用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有關記存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者,或因收購、分割申請適用免徵契稅之規定者。應檢附下列書件送該管稅捐稽徵處審核:

(一)

含併購後營業項目之併購計畫書。

(二)

併購契約書影本。(公司分割因無訂定契約之行為,得免檢附)

(三)

同意併購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

(四)

各公司章程影本。

(五)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併購核准函影本。(公司併購案件,如未涉及法令規定應登記或變更事項,因無須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准,得免檢附)

(六)

收購案件應另加附收購公司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收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百分之六十五以上之證明文件。

(七)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

依據企業併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18 人 更新日期:107-04-30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