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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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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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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予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法律依據:
無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091.04.24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
摘要:
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予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說明:
一、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 所得稅。
二、本部七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台財稅第三六三七五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17 人 更新日期:1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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