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稅新頒函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九十年度所得資料之規定
一、
納稅義務人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需要,於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得利用網際網路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九十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資料。二、
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九十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以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於九十一年一月底前彙報稽徵機關者為限。三、
查詢方式:(一)
利用網際網路查詢者,須以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身分憑證至網路報稅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查詢。四、
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得於下列期限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免將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扣免繳所得資料提供於網際網路或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一)
以書面通訊方式申請者,應於申請書上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申請日期及所得資料不於網際網路上提供或必須分別提供之內容,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申請書寄達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二)
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者,應於每年四月二十日前,透過網際網路至網路報稅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以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身分憑證(僅適用於Netscape4.7(含)以下版本和微軟IE5.0(含)以下版本)或輸入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口名簿戶號之方式辦理。五、
有下列情形者,稽徵機關不提供或限制提供相關所得資料:(一)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已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免將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課稅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資料提供者,不得提供。(二)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已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者,各依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申請分別提供。(三)
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六、
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