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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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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訂定九二一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法律依據: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089.04.25台財稅第0890452128號
摘要:
訂定九二一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說明:
訂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附「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附件
九二一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第一條本標準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災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四十。
第三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者。
第四條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16 人 更新日期:10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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