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
訂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附「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附件
九二一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第一條本標準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災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四十。
第三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者。
第四條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