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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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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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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油電混合動力車核屬電動車輛,得減半徵收貨物稅。
法律依據:
1.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098.02.23台財稅字第09804506870號
摘要:
油電混合動力車核屬電動車輛,得減半徵收貨物稅。
說明:
一、油電混合動力車(HEV)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及經濟部共同認定係以電動馬達做為車輛動力驅動系統,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所稱電動車輛,得減半徵收貨物稅。
二、本部86年8月19日台財稅第861912264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8 人 更新日期:1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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