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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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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作業原則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098.06.18台財稅字第09804545380號
摘要: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作業原則
說明:
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得依說明二所述原則辦理。請查照。

一、

受理旨揭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方式繳清稅款,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適用對象及條件

1.

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

2.

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

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

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5)

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二)

申請期限及方式
納稅義務人應於上述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向管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以1次為限。

(三)

分期之期數
分期繳納之期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每期以1個月計算:

1.

稅款未滿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得分2至6期。

2.

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得分2至12期。

3.

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得分2至24期。

4.

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四)

利息之計算方式
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五)

逾期未繳納之處理
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如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繳清。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13 人 更新日期:1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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