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稅新頒函釋-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作業原則
一、
受理旨揭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方式繳清稅款,請依下列原則辦理:(一)
適用對象及條件1.
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2.
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2)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3)
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4)
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5)
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二)
申請期限及方式(三)
分期之期數1.
稅款未滿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得分2至6期。2.
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得分2至12期。3.
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得分2至24期。4.
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四)
利息之計算方式(五)
逾期未繳納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