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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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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修正及補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作業原則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098.07.13台財稅字第09804545500號
摘要:
修正及補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作業原則
說明:
修正及補充98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380號函規定,請查照。

一、

為協助確有繳稅困難之納稅義務人,落實「解民所苦」、「愛心辦稅」理念,旨揭規定之適用對象及條件修正如下:

(一)

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2.

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二)

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

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

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5.

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6.

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三)

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應納稅款金額之下列擔保品:

1.

黃金、外幣及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其擔保價值依「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規定計算。

2.

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其擔保價值按面額計算。

3.

銀行存款單摺,其擔保價值按存款本金額計算。

4.

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不動產,土地之擔保價值按公告現值加4成計算,房屋之擔保價值按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計算。

二、

依旨揭原則辦理之案件,其徵收期間無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應注意避免發生逾徵收期間情事。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16 人 更新日期:1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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