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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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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經調整補稅者免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1. 關稅法第二十九條
2. 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099.03.17台財稅字第09904038370號
摘要:
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經調整補稅者免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處罰
說明:
進口人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經海關調整計入關稅完稅價格課徵關稅而據以補徵貨物稅案件,除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外,免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處罰。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17 人 更新日期:1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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