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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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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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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汽車底盤產製廠商銷售底盤,於貨價外所另收取之保固費用,應併課徵貨物稅。
法律依據:
1.
貨物稅條例第十三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099.06.09台財稅字第09904902880號
摘要:
汽車底盤產製廠商銷售底盤,於貨價外所另收取之保固費用,應併課徵貨物稅。
說明:
汽車底盤產製廠商銷售底盤,於底盤貨價外所另收取之保固費用,屬底盤交易價格之一部分,應併入計算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10 人 更新日期:1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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