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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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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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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明定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應檢附之文件
法律依據:
1.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二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099.06.17台財稅字第09904525920號
摘要:
明定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應檢附之文件
說明:
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或進口車輛加裝設備作為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其納稅義務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者,應檢具內政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之證明文件、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關稅局提出申請。但原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同意將其申請退稅之權利移轉由新領牌照登記人申請退稅者,申請人除檢附前揭文件外,應另檢附原納稅義務人出具之退稅同意書。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14 人 更新日期:1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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