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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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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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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自辦市地重劃抵費地得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要件規定
法律依據: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0.07.29台財稅字第10000193480號
摘要:
自辦市地重劃抵費地得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要件規定
說明:
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據內政部100年7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916號函以自辦市地重劃開發費用由特定出資者支應,並以承受抵費地方式回收,性質與都市更新由實施者提供資金分配更新後房地方式雷同,如其出資及以土地折價抵付之受償方式業於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會章程中載明,其取得抵費地後之第一次移轉准予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辦理。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23 人 更新日期:1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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