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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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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之土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稅認定原則。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1.02台財稅字第10000390050號
摘要:
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之土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稅認定原則。
說明:
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之土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稅認定原則如下:

一、

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其價值與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非屬銷售特種貨物範圍。嗣各所有權人出售該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取得之土地時,其持有期間起算日以原取得該土地之日為準。

二、

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其價值較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減少者,嗣所有權人出售該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取得之土地時,其持有期間起算日比照第1點辦理。如所有權人就其價值減少部分有收取價金,該部分應屬銷售特種貨物,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三、

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其價值較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增加者,嗣所有權人出售該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取得之土地時,其持有期間起算日認定如下:

(一)

價值增加部分:

1.

因協議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取得者,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2.

因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取得者,以判決確定之日為準。

(二)

其餘非屬價值增加部分,以各該土地所有權人原取得該土地之日為準。

四、

如土地所有權人藉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行買賣或交換之實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21 人 更新日期:1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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