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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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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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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徵免處理原則。
法律依據: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一條
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三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8.31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
摘要:
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徵免處理原則。
說明:
一、不動產經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
二、賣方嗣再出售該不動產,其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其再取得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為準。
三、前點自本令發布日後始辦竣返還移轉登記之案件適用之。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25 人 更新日期:10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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