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內地稅新頒函釋-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辦理自益信託,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出售信託財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2.02.27台財稅字第10100704630號
摘要: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辦理自益信託,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出售信託財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
說明:
所報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辦理自益信託,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出售信託財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乙案,請 查照。

二、依本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前條第1項第1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旨揭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辦理「自益信託」,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出售信託財產,如受益權始終均為委託人所有,即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之實質權屬未曾變動者,於依前開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按委託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18 人 更新日期:107-05-02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