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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畸零地,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疑義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2.02.21台財稅字第10100212640號
摘要:
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畸零地,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疑義
說明:
所報○公司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未達可建築寬度及深度之畸零土地(以下簡稱畸零地),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二、

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自屬特銷稅課徵範圍。

三、

次按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畸零地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前,依建築法規定不得單獨建築,屬「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惟畸零地如經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或與鄰接土地屬同一所有權人所有,無須協議即可合併使用,且合併後已達最小建築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者,仍得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或符合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按建築法第46條規定授權訂定之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者,亦得單獨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是類畸零地倘於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出售,自應認屬特銷稅之課徵範圍。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14 人 更新日期:10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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