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財政部賦稅署
|
English
民國113年5月1日 星期三
瀏覽人數:1873189人
:::
綜合查詢
法律與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法規草案預告區
法規草案預告回應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內地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租稅協定
:::
綜合查詢
法律與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法規草案預告區
法規草案預告回應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內地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租稅協定
:::
內地稅新頒函釋-納稅義務人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解除契約,其已繳納稅應否退還處理原則。
法律依據: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十六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2.05.22台財稅字第10200024220號
摘要:
納稅義務人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解除契約,其已繳納稅應否退還處理原則。
說明: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解除契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其申請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處理原則如下:
一、
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應予退還。
二、
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並取回原銷售之不動產,如屬合意解除者,不予退還;如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者,應予退還。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27 人 更新日期:107-05-02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如需要回上頁請利用鍵盤"alt + ←"鍵替代
:::
列印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置頂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