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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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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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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銷售坐落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法律依據: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第五款(類)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2.06.05台財稅字第10200054020號
摘要:
銷售坐落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說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非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所有權人銷售坐落於上開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亦有該款規定之適用。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16 人 更新日期:10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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