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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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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公告土地現值經地政機關公告更正,買賣雙方共同申請退稅可加計利息退還。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2.06.05台財稅字第10200021290號
摘要:
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公告土地現值經地政機關公告更正,買賣雙方共同申請退稅可加計利息退還。
說明: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經稅捐稽徵機關按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於辦竣移轉登記後,因地政機關更正該公告土地現值,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更正原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查明後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二、本部94年9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483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14 人 更新日期:10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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