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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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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持有2年以內之共有土地,經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與第三人,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4.24台財稅字第10100017080號
摘要:
持有2年以內之共有土地,經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與第三人,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說明:
○君持有2年以內之共有土地,經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與第三人,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乙案,請 查照。

二、按「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九、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9款所明定。本案李君持有未滿2年之共有土地,如經查明係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與第三人,核屬上開條款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應排除課稅。
三、為防杜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共有土地規避稅賦,如經查明屬取巧安排者,仍應依法覈實辦理。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22 人 更新日期:10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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