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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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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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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2.11.14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
摘要: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說明: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44 人 更新日期:10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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