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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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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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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電暖氣及其他空間電加熱器,若無壓縮機元件,核非屬暖氣機,不課徵貨物稅
法律依據:
1.
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類)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3.01.28台財稅字第10304502610號令
摘要:
電暖氣及其他空間電加熱器,若無壓縮機元件,核非屬暖氣機,不課徵貨物稅
說明:
一、電暖器及其他空間電加熱器產品,若無壓縮機元件,參據工業主管機關意見,應非具有暖氣機之功能,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暖氣機,不課徵貨物稅。
二、廢止本部54年12月15日台財稅發第10071號令、73年6月19日台財稅第54429號函及81年12月1日台財稅第810873361號函。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12 人 更新日期:10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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