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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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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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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油電混合動力車認屬電動車輛減半徵收貨物稅之認定標準。
法律依據:
1.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3.12.04台財稅字第10304651500號令
摘要:
核釋油電混合動力車認屬電動車輛減半徵收貨物稅之認定標準。
說明:
一、
符合下列各項標準之油電混合動力車,始有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電動車輛減半徵收貨物稅規定之適用:
二、
廢止本部98年2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06870號令。
(一)
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
(二)
排氣量在3,000立方公分以下。
(三)
油耗值達19公里/公升。
(四)
碳排放量在120公克/公里以下。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20 人 更新日期:10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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