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內地稅新頒函釋-稅捐稽徵機關函請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時,應同時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並送達。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4.03.25台財稅字第10304044180號令
摘要:
稅捐稽徵機關函請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時,應同時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並送達。
說明:
一、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納稅義務人,依法送達。
二、廢止本部71年5月21日台財稅第33628號函。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20 人 更新日期:107-04-24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