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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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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隱名合夥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規定。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1. 民法第七百零二條
2. 民法第七百零四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4.06.12台財稅字第10404578020號令
摘要:
隱名合夥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規定。
說明:
核釋隱名合夥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規定:

一、

依民法第702條及第704條第2項規定,隱名合夥人出資之財產權屬於出名營業人,且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是其投資於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所得,應併入出名營業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出名營業人於簽訂契約後曾檢約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備,或稽徵機關查得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實際獲配之盈餘者,應按實際分配情形,分別核課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

廢止本部44年台財稅發第7014號令及63年9月4日台財稅第36543號函。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54 人 更新日期:1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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