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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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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供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核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依法課徵菸酒稅。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4.11.18台財稅字第10404623640號令
摘要:
供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核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依法課徵菸酒稅。
說明:
一、供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核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依法課徵菸酒稅。至進口供工業、製藥、醫療、軍事、檢驗、實驗研究、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用途之未變性酒精,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檢附用途權責機關核發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者,免徵菸酒稅。
二、廢止本部92年6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205號令及100年12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0421440號令。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18 人 更新日期:1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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