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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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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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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其他業務,未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前,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1.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
關係法令:
1. 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
2.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三條
3.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
4.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5.05.17台財稅字第10404698510號令
摘要:
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其他業務,未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前,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說明:
小規模營業人被查獲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且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者,於稅捐稽徵機關變更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前,尚非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4項規定,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得免給與他人憑證,應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67 人 更新日期:10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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