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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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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2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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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者,至遲應於收到代收單位發送繳費資訊及轉付代收款項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法律依據: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5.09.27台財稅字第10500630510號令
摘要: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者,至遲應於收到代收單位發送繳費資訊及轉付代收款項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說明: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憑證時限為收款時,其委由代收費用單位收款者,至遲應於收到代收費用單位發送繳費資訊及轉付代收款項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31 人 更新日期:10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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