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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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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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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地同時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適用原則。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
關係法令: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四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5.12.09台財稅字第10504598640號令
摘要:
核釋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地同時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適用原則。
說明:
納稅義務人銷售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款規定之房屋、土地,其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訂定銷售契約,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同法第4條之5、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徵免所得稅者,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178 人 更新日期:10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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