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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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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建設公司配合政府政策之建築開發案,其土地取得日為契約簽訂日,據以認定應否適用所得稅第4條之4規定計算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6.05.02台財稅字第10600502920號令
摘要:
核釋建設公司配合政府政策之建築開發案,其土地取得日為契約簽訂日,據以認定應否適用所得稅第4條之4規定計算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說明:
建設公司配合政府政策,依下列契約自政府或國營事業取得土地,以該契約簽訂之日為土地取得日,決定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計算土地交易所得:

一、

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契約
政府為政策性供給合理價格之房屋,規劃興辦合宜住宅,行政院於99年4月22日核定「健全房屋市場方案」。內政部營建署為執行該政策,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契約,建設公司自政府取得之土地及自行興建之房屋,除契約約定之部分戶數,均應依政府規定價格及承購戶條件銷售,且建設公司須配合內政部營建署控管興建品質、時程,俟完成房屋興建及繳清買賣價金等合約要件後,內政部營建署始移轉土地者。

二、

國營事業合建分屋附買回條件契約
政府為整合規劃運用國公有、國營事業閒置或低度使用土地,行政院於98年12月2日成立「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國營事業配合政府督導活化運用土地之政策,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契約約定建設公司須買回國營事業分得之房屋、土地。該契約係以建設公司完成履約後取得前開全部土地為目的,惟建設公司須配合國營事業管控開發案計畫、時程,俟完成房屋興建及繳清附買回價款等合約要件後,國營事業始移轉土地者。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91 人 更新日期:1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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