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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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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103年8月8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部分之適用疑義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3.11.17台財稅字第10300163630號函
摘要:
103年8月8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部分之適用疑義
說明:
有關103年8月8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部分之適用疑義一案

二、

本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於該修正條文生效日(本年6月20日)尚未裁罰確定之違章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旨揭裁罰參考表修正發布日(同年8月8日)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始有該裁罰參考表修正規定之適用。

三、

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屬行為罰性質,應就各次違章行為參據旨揭裁罰參考表所定裁罰倍數裁處,並依本部96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3490號函規定,按查獲違規行為時未徵起之稅額計算罰鍰金額。另該條規定裁罰之案件,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3條規定,其應處罰鍰金額在新臺幣300元以下免罰者,及依「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裁罰競合作業原則」第3點第1項第1款及第4點第1項第1款規定,免依使用牌照法規定裁罰者,地方稅稽徵機關仍應通知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

另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且涉該稅違章之案件,依本部相關函釋,應視個案違章情形,以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為處罰對象,旨揭修正裁罰參考表違章次數計算之對象,應就個案事實判斷;至有關「1年內」之認定,請參照本部83年4月20日台財稅第831591080號函規定辦理。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38 人 更新日期:10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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