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稅新頒函釋-103年8月8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部分之適用疑義
二、
本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於該修正條文生效日(本年6月20日)尚未裁罰確定之違章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旨揭裁罰參考表修正發布日(同年8月8日)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始有該裁罰參考表修正規定之適用。三、
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屬行為罰性質,應就各次違章行為參據旨揭裁罰參考表所定裁罰倍數裁處,並依本部96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3490號函規定,按查獲違規行為時未徵起之稅額計算罰鍰金額。另該條規定裁罰之案件,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3條規定,其應處罰鍰金額在新臺幣300元以下免罰者,及依「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裁罰競合作業原則」第3點第1項第1款及第4點第1項第1款規定,免依使用牌照法規定裁罰者,地方稅稽徵機關仍應通知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四、
另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且涉該稅違章之案件,依本部相關函釋,應視個案違章情形,以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為處罰對象,旨揭修正裁罰參考表違章次數計算之對象,應就個案事實判斷;至有關「1年內」之認定,請參照本部83年4月20日台財稅第831591080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