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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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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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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債權人得申請查調之資料為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法律依據:
1.
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3.12.01台財稅字第10304036910號函
摘要:
債權人得申請查調之資料為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說明:
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文件乙案,復請 查照。
二、查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旨在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故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是以,「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第2條規定,債權人得申請查調之資料為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55 人 更新日期:10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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