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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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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歷史建築適用地價稅免徵規定之認定。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6.02.17台財稅字第10500666250號函
摘要:
歷史建築適用地價稅免徵規定之認定。
說明:
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規定「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公有土地,是否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11款「名勝古蹟」用地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疑義案,請查照。

二、

案經函准內政部105年9月10日台內地字第1050433743號函(附影本)復「名勝」及「古蹟」劃定原則,本部尊重該部意見。據此,旨揭疑義請參酌前開內政部意見辦理。
附件:內政部105年9月10日台內地字第1050433743號函
主旨:關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規定之「歷史建築」,應否認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名勝古蹟」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

為明確定義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不得為私有土地之「名勝古蹟」範疇,本部已於104年12月10日邀集文化部等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研商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規定名勝古蹟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會議」並獲致決議如下:

(一)

不得私有之「名勝」劃定原則:包含森林法第17條之1規定之「自然保護區」,及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酌其社會、歷史、人文、自然景觀等因素,確有符合本部87年2月10日台內營字第8702312號函釋所稱「富有歷史盛名且值得紀念之地方,或景色幽美無可取代之地方」者,亦得本於主管機關權責會同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為上開不得私有土地。

(二)

不得私有之「古蹟」劃定原則:基於文化資產保存法已明定「古蹟」之定義,本部尚不宜以行政解釋方式擴張或限縮其範圍,故以經中央或地方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古蹟」所坐落土地為限。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51 人 更新日期:1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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