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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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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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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花生仁湯、仙草蜜、銀耳湯貨物稅徵免標準。
法律依據:
1.
貨物稅條例第八條
關係法令:
1. 財政部98年10月26日台財稅第09804564950號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6.11.02台財稅字第10600680110號令
摘要:
核釋花生仁湯、仙草蜜、銀耳湯貨物稅徵免標準。
說明:
一、參照CNS4147仙草類罐頭標準及CNS2993銀耳(白木耳)罐頭標準,仙草飲料品固形量未達26%及銀耳飲料品固形量未達23%者,應按飲料品課徵貨物稅;參照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檢測市售花生仁湯、牛奶花生及花生牛奶等產品平均值,是類產品固形量未達18%者,應按飲料品課徵貨物稅。
二、廢止本部74年11月14日台財稅第24779號函、75年8月2日台財稅第7562027號函及79年11月1日台財稅第790367324號函。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100 人 更新日期:10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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