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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重劃中土地,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疑義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6.01台財稅字第10104563500號函
摘要:
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重劃中土地,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疑義
說明:
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重劃中土地,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乙案,復請 查照。

二、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準此,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不動產,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免徵規定外,均應依規定課稅。
三、土地重劃範圍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第1項、第2項及都市計畫法58條第4項規定,得禁止該地區土地移轉或限制建築,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係屬短期限制建築,與依法不得建築之土地有別。又內政部80年8月13日台(80)內地字第8074785號函據法務部77年10月5日法77律16845號函略以:「已發布細部計畫之地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似不宜任意限制人民使用,土地如係已發布細部計畫之地區,僅由主管機關於細部計畫書之事業或財務計畫中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於完成後,再行核發建築執照,則此項對人民權益所為之限制,並非以法律規定,難謂適法。」爰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於細部計畫書內附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於重劃完成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之決議,非屬依法限制建築。依上,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以內重劃中土地,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課稅,如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本函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12 人 更新日期:10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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