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局轄內○君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非都市土地,惟地上有土地公廟,其出售該土地是否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範圍乙案,復請 查照。
二、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準此,屬非都市土地之素地並非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範圍。本案土地公廟,如經查明係當地民眾基於信仰寄託共同出資興建,僅作供奉神明使用,而非供營業、工作或住宅使用,應非本條例為抑制投機炒作而欲納入課稅之對象,其坐落土地得視同素地,如經查明屬非都市土地,即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