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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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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貴局轄內○君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非都市土地是否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範圍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6.20台財稅字第10100088480號函
摘要:
貴局轄內○君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非都市土地是否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範圍
說明:
貴局轄內○君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非都市土地,惟地上有土地公廟,其出售該土地是否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範圍乙案,復請 查照。

二、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準此,屬非都市土地之素地並非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範圍。本案土地公廟,如經查明係當地民眾基於信仰寄託共同出資興建,僅作供奉神明使用,而非供營業、工作或住宅使用,應非本條例為抑制投機炒作而欲納入課稅之對象,其坐落土地得視同素地,如經查明屬非都市土地,即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9 人 更新日期:10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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