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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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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0.10.25台財稅字第10004113300號函
摘要: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
說明:
所報貴轄谷君原交付信託之不動產,經塗銷信託登記回復所有權與谷君,嗣出售時,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乙案,核復如說明,請 查照。

二、本案谷君於96年11月29日以買賣登記取得之不動產,於98年7月1日辦理信託移轉登記於受託人(谷君之妹)名下,以谷君為受益人,信託契約約定由受託人管理處分。嗣於100年4月19日塗銷信託登記回復所有權後出售,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其起算日應以谷君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即96年11月29日)為準。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12 人 更新日期:1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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