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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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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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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
法律依據:
無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1.03台財稅字第10000462310號函
摘要: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
說明:
所有權人銷售之不動產,因房屋有瑕疵,經原所有權人買回,嗣再出售時,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二、本案案關房屋因氯離子含量逾國家檢測標準值,經買方提起請求返還價金之訴訟,嗣雙方協議解除,由原所有權人買回,不動產登記回復原所有權人名下後再出售時,其持有期間之計算,參照本部100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令規定,應將原所有權人原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買回完成移轉登記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21 人 更新日期:1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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