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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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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如何計算疑義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1.19台財稅字第10000436220號函
摘要: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如何計算疑義
說明:
原已出售之不動產經法院調解成立回復所有權者,再行出售時,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如何計算乙案,復請 查照。

二、本案不動產,經所有權人出售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該買賣關係不存在,經法院調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並經地政機關以「和解回復所有權」為登記原因回復登記於原所有權人名下,嗣所有權人再出售該不動產時,其持有期間應溯自所有權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之日起算。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12 人 更新日期:10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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