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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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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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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
法律依據:
無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5.14台財稅字第10100071760號函
摘要: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
說明:
所報所有權人銷售未成年子女回贈之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二、本案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未成年子女,嗣後未成年子女又回贈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之計算,參照本部100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令釋規定,准將所有權人原持有期間與回贈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17 人 更新日期:10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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