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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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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12.26台財稅字第10100232180號函
摘要: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
說明:
派下員呂君擬出售祭祀公業分別共有土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祭祀公業土地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或第3項規定變更為派下員分別共有,依內政部99年10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639號令認其僅係派下員共有型態由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並未涉及權屬變更,嗣後派下員出售依上開規定取得之分別共有土地持分,其依本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同意貴局所擬意見,自祭祀公業原取得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14 人 更新日期:10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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