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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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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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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
法律依據:
無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賦稅署103.04.17臺稅財產字第10300539040號函
摘要: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
說明:
貴轄魏君銷售以「自耕保留地持分交換」登記取得之桃園縣新屋鄉高洲段○地號土地,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乙案,請 查照。
本案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依該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以「自耕保留地持分交換」為登記原因,變更魏君旨揭高洲段○地號土地之持分,如經查明僅係按魏君之實際應有部分釐正地籍資料,而無交換等情事,其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原取得之日為準,並以該日之取得登記原因認定是否屬繼承取得。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21 人 更新日期:10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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