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稅新頒函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
二、
依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所有權人銷售不動產其持有期間應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又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爰特銷稅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乃明定,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持有期間起算日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三、
上述所稱「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參照司法院77年12月27日(77)秘台廳(一)第02267號函(附影本)規定,宜以買受人於簽收權利移轉證書,在執行法院卷存送達證書所記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