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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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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賦稅署103.05.30臺稅財產字第10300081600號函
摘要: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
說明:
貴轄納稅義務人陳君銷售自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其持有期間之起算日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二、

依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所有權人銷售不動產其持有期間應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又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爰特銷稅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乃明定,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持有期間起算日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

三、

上述所稱「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參照司法院77年12月27日(77)秘台廳(一)第02267號函(附影本)規定,宜以買受人於簽收權利移轉證書,在執行法院卷存送達證書所記日期為準。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31 人 更新日期:10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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