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報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及停車位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乙案,復請查照。
二、按「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為特種貨物及勞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停車位如符合上開規定,自應依同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又「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為同條例第5條第1款所明定。所稱「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認定,應不包括非可供居住之停車位,故如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地並同使用,且該自住房地符合上開條款規定者,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並同銷售時,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