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君為父母購置房地,嗣母親驟逝父親失智無法獨居,因資金需求欲出售該房地,得否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一案,復請 查照。
二、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旨為照顧民眾換屋需要,對於符合同法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以先購後售方式換屋(買新賣舊),雖於出售房地時擁有2戶房地,仍認屬合理常態移轉,予以排除課稅;又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新購房地者(買新賣新),亦予以排除課稅。是以,適用該條款後段規定應以為「換屋」購買新房地,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新房地之情事為前提。